所以沒有達成條件,此條款的事前審核也就沒機會了!
網路販售需要辦理稅籍登記或是開立發票嗎?
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是否需要辦理稅籍登記呢?
- 每月銷售額在8萬元(起徵點)以下者,無須課徵營業稅,不用開發票。
- 每月銷售額超過8萬元但未達20萬元者,按銷售額依稅率1%,由國稅局按季(每年1、4、 7、10月的月底前發單)開徵。
- 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者,因為每年銷售額已超過240萬元以上,具有相當經營規模,國稅局將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稅率為5%,但相關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且此類營業人必須每2個月向國稅局申報一次銷售額並自行繳納營業稅額,需要開發票。
台灣跨境專案服務條款
一、適用範圍
1. 本蝦皮台灣跨境專案服務條款下稱「本條款」適用於賣家因使用台灣跨境專案服務下稱「本服務,和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蝦皮」及樂購商城有限公司下稱「台灣跨境」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構成賣家與蝦皮及台灣跨境之間的契約。
2. 除本條款特別約定事項外,原於海內外蝦皮購物平台下稱「蝦皮平台」上公告的各種政策或規則包括但不限於服務條款、隱私權政策、禁止和限制商品政策、退款與退貨政策等,仍繼續適用。
二、約定內容:
1. 賣家同意蝦皮及台灣跨境得將賣家於蝦皮平台刊登之商品於海外蝦皮平台依台灣跨境通知之最新服務範圍為準進行跨境刊登銷售。賣家應於接到台灣跨境之訂單(下稱「訂單」)成立通知後,依訂單所示商品款式、規格、數量、寄送方式及出貨期限等內容將商品送達台灣跨境指定地點,賣家出貨前應再次核對訂單內容正確,並確保出貨商品完整。
2. 如商品有不符或瑕疵情形,台灣跨境將通知賣家並退貨,賣家應於台灣跨境指定期間內完成改正、換貨或補交予台灣跨境。
3. 台灣跨境確認收到商品無誤且訂單自動完成後,款項將依蝦皮政策撥付至賣家的蝦皮錢包。
4. 本條款之驗收合格不免除賣家依本條款、法令及蝦皮平台公告的政策關於商品的擔保責任。
5. 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之賣家應依蝦皮平台公告之代開發票辦法,向蝦皮申請及辦理代開發票作業並負擔代開費用。
6. 賣家就台灣跨境訂單應負擔的成交手續費與其他於蝦皮平台成立的訂單相同,並依蝦皮平台最新公告適用之收費標準調整。
7. 在本條款有效期間及目的範圍內,賣家同意提供商品之簡介、規格書、使用說明及相關圖檔或資訊等宣傳資料(下稱「宣傳資料」)予台灣跨境刊登於海外蝦皮平台及對外散布,作為宣傳或行銷賣家商品之用;賣家並同意無償授權台灣跨境得自行或再授權第三人重製或改作宣傳資料,經台灣跨境或其再授權之第三人重製或改作的文件或圖檔,由台灣跨境享有著作權。
8. 賣家擔保其就宣傳資料擁有合法權利,絕無違反法令或侵害第三人權益之情形。因宣傳資料引起的客訴或爭議,賣家應負責為適當處理且提供必要證據,如有違反致蝦皮、台灣跨境或其關係企業因此受有損害時,賣家應負賠償之責。
9. 賣家同意蝦皮及台灣跨境得在條款有效期間內為宣傳或行銷賣家商品之目的,於海外蝦皮平台或其對外散布的文宣說明資料或廣告物上使用賣家公司或商號名稱、網域名稱、商標或其他足以表彰賣家或賣家商品之標識。
10. 賣家了解跨境交易應受當地進出口等法令規範。賣家應熟悉本服務適用範圍於其商品的相關法令規範,賣家於本條款的商品擔保責任效力及於跨境銷售區域於當地法令適用範圍內。
11. 賣家保證商品為未經使用之全新品,且剩餘有效期限達原有效期間的三分之二以上。
12. 賣家保證商品非仿冒品或有其他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合法權利或利益之情形,且已取得銷售商品所需的執照、許可及合法授權。
13. 如賣家違反本條款,包括但不限於銷售仿冒品或其他侵權商品等情形,應依台灣跨境要求立即全數返還已給付之款項,因此所致第三人、蝦皮或台灣跨境之損失(含商譽損失)及其他爭議,亦由賣家承擔賠償及相關法律責任。
14. 如賣家依法令或本條款對蝦皮或台灣跨境負有任何違約金或賠償金等債務、或因進行中糾紛或案件有可能導致相關債務產生時,蝦皮得逕自應付款項中扣抵或暫時保留至相關糾紛或案件和解、結案或確定裁判時始進行撥款,不足扣抵時蝦皮得要求賣家立即補足。
15. 蝦皮及台灣跨境保留審核及取消賣家參加本服務資格之權利。
三、除經蝦皮、台灣跨境或其關係企業的事前書面同意外,賣家不得轉讓或再授權於本條款下之任何權利或義務,若有違反者其轉讓或再授權對蝦皮不生效力,且賣家應就受讓人或被授權人之行為對蝦皮連帶負責。
四、賣家因參加本服務而知悉或持有蝦皮、台灣跨境或其關係企業之機密資料包含但不限於商業秘密、Know-How、產品服務的圖素、設計或影片、商業計畫、開發流程、財務數據、個人資料、客戶廠商資料等,賣家就該機密資訊負有保密義務,未經蝦皮、台灣跨境或其關係企業事前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或通過任何媒體公開、揭露或討論,亦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使用或提供第三人使用上述機密資訊於本服務以外用途。若有違反,賣家應賠償蝦皮、台灣跨境或其關係企業因此所受之損害,且蝦皮或台灣跨境得立即終止本服務。
五、賣家知悉且同意蝦皮及台灣跨境得以推播、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賣家修改(包含新增、刪除、暫停或終止)本條款一部或全部之內容。公告賣家於收到通知後繼續使用本服務的行為,應視為賣家同意該修改內容。
此版本生效日期: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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