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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1起個人海外所得應納入最低稅負申報
申報及查核準據:「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

 

Q1. 哪些所得來源屬於海外所得?

除了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外,其餘均屬於海外所得的課徵範圍,例如所得來自於港、澳、美、加、BVI、Samoa … 等均屬之。

 

Q2. 哪些人之海外所得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或
(2)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Q3. 如果符合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之適用對象,是不是一定要申報海外所得?

海外所得的申報是以「戶」為計算及申報單位:
* 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總額<100萬元者,無需計入,不需申報。
* 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總額≧100萬元者,海外所得將「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例:海外所得總額為99萬元,則不需申報海外所得;若海外所得為100萬元,則需就100萬元之海外所得
全數申報。

 

Q4. 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是不是就必須繳納基本稅額?

不一定。首先要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是否超過670萬元。
個人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再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包括: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私募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及綜合所得稅淨額後,計算基本所得額。
基本所得額未達670萬元者,沒有繳納基本稅額之問題。

 

Q5. 海外所得和最低稅負的關係是什麼?

海外所得屬於最低稅負制中六大項稅基之一, 不需併入綜合所得稅計算。如下圖說明。

Q5.jpg

 

Q6. 最低稅負制 vs. 綜合所得稅 有什麼不同?

最低稅負之基本稅額=(綜合所得淨額+最低稅負六大項稅基-免稅額670萬)×20%。
算出的個人基本稅額,並不表示就要繳納該稅款,而是要將個人基本稅額和個人的一般所得稅額來比較,取其高者來繳納。

Q6-1.gif

Q6-2.gif

個人計算應自行繳納之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稅款時,得減除:
A.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    B.股東可扣抵稅額

 

Q7. 海外所得開徵後,我會不會需要多繳稅呢?

不一定!! 海外所得要被課到稅,要下列條件都達到了才會被課到稅。

Q7.gif

舉例說明:
案例一. 海外所得<100萬元,免計入基本所得額,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海外所得 800,000
境內所得:
綜合所得淨額
特定保險給付
特定有價證券交易所得
非現金捐贈金額

4,000,000
0
0
0
基本所得額 4,000,000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670萬)*20%

案例二. 海外所得>100萬元,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但因基本所得額<670萬元,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海外所得 1,500,000
境內所得:
綜合所得淨額
特定保險給付
特定有價證券交易所得
非現金捐贈金額

3,500,000
0
0
0
基本所得額 5,000,000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670萬)*20%

案例三. 海外所得>100萬元,且基本所得額> 670萬元,但因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海外所得 3,500,000
境內所得:
綜合所得淨額
特定保險給付
特定有價證券交易所得
非現金捐贈金額

5,000,000
1,000,000
1,000,000
500,000
基本所得額 11,500,000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670萬)*20% 960,000
實際繳納之一般所得稅額
5,000,000*40%-805,000=1,195,000
1,195,000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670萬)*20%

案例四. 海外所得>100萬元,且基本所得額> 670萬元,且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且海外所得已納稅額>差額,須繳納基本稅額

海外所得 5,000,000
境內所得:
綜合所得淨額
特定保險給付
特定有價證券交易所得
非現金捐贈金額

5,000,000
1,000,000
1,000,000
500,000
基本所得額 13,000,000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670萬)*20% 1,260,000
實際繳納之一般所得稅額(B)
5,000,000*40%-805,000=1,195,000
1,195,000
(A)-(B)差額
-海外已繳納稅額扣抵金額
=應納之基本稅額
65,000
10,000
55,000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670萬)*20%

. 海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地法律規定繳納所得稅者,得提出來源地稅務機關同一年度之納稅證明為憑
. 納稅證明需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之機構之簽證
. 來源地之免稅所得仍應計入

有個簡單的方法可概略估算不會受到最低稅負影響的六大項金額。
假設所得淨額為670萬元,算出之一般所得稅額約為1,875,000元,
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1,875,000元時,為不受到影響的最大限度
若基本稅額為1,875,000元,由稅額反推,(1,875,000÷20%)+670萬-所得淨額670萬
即可得出在不受到最低稅負影響的情況下,共計在當年度可實現的六大項金額(包含海外所得)。

六大項金額≦9,375,000時,不受最低稅負制影響。
六大項金額>9,375,000時,
最低稅負制影響。

基本稅額
所得淨額 670萬
+) 六大項 9,375,000
基本所得額 16,075,000
-)  670萬 8,128,000
×)   稅率 20%
基本稅額 1,875,000

一般所得額
670萬 所得淨額
40% ×)   一般稅額
(805,000) -) (累進稅額)
1,875,000 應納稅額
  -)投資抵減稅額
1,875,000   一般所得稅額

上述資料依104年度課稅級距與累進差額計算(106/5報稅適用),且以夫妻分開計算合併申報估算,且未考慮投資抵減稅額之影響。

106年度課稅級距與累進差額參考如下

綜合所得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540,000元以下 5% 0
540,001元~1,210,000元 12% 37,800
1,210,001元~2,420,000元 20% 134,600
2,420,001元~4,530,000元 30% 376,600
4,530,001元~10,310,000元 40% 829,600
10,310,001元以上 45% 1,345,100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稅率級距表

 

Q8. 在國外已繳過的稅,可以拿回台灣來扣抵嗎?

已依所得來源地法律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扣抵基本稅額,但不能扣抵綜合所得稅額;扣抵數以加計該項所得而增加之基本稅額為限。
但所得來源地免稅、減稅者,仍應申報。

 

Q9. 海外所得在海外繳納之所得稅可否全數扣抵基本稅額?

海外已繳納扣抵金額有限額,其計算如下:
海外已繳納扣抵
限額=(基本稅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海外所得/(基本稅額-綜合所得淨額)
海外稅額扣抵,應提出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證明,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

 

Q10. 海外所得之項目與類別為何?

金融商品 配息 資本利得
境外公司/機構 .債券
.境外結構型商品
.基金
.股票
海外所得 海外所得
所得稅法§4-1規定停徵證所稅之適用範圍,以我國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為限,不包括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


註:海外所得指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
故有海外之(一)營利所得(二)執行業務所得(三)薪資所得(四)利息所得(五)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六)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七)財產交易所得(八)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九)退職所得及(十)其他所得等,皆應合併計算。

 

Q11. 海外投資所得要怎麼計算?
   海外投資,係指投資海外有價證券,例如:境外基金、境外結構型商品、公司債、股票等投資

海外投資的收益(資本利得)屬於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其所得計算方式如下:
海外投資所得(海外財產交易所得)= 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本-相關的必要費用(例如:手續費)
損失及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
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Q12. 如果我無法提出海外投資之原始成本及費用的證明,我該怎麼計算及申報海外所得?

依規定按實際成交價的20%計算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

 

Q13. 海外投資損失可以扣抵所得嗎?

「處分(註1)」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屬於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得自「當年度」海外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損失及所得均係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註1:包含產品到期、贖回、出售、轉換

 

Q14. 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否從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不可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海外財產交易損失。
未規定可從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故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僅能在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減除。

 

Q15. 海外所得什麼時候要認列?

所得稅的精神是以「實現」為原則,因此海外所得是以99.1.1以後獲利實現的所得,包含產品配息、到期、出售、轉換、贖回 …等,於扣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後,始需要認列所得計算稅額。未實現的所得則不用申報。

 

Q16. 沒有按規定申報海外交易所得會有何罰則?

我國境內居住者如果有海外所得時,要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稅額,國稅局會依照所查得的資料核課納稅義務人的基本稅額。納稅義務人如果沒有依照規定申報繳納基本稅額,除了補稅以外,處罰規定如下:
1. 已依規定計算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
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2. 未依規定計算申報,經調查有應課稅之金額者: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Q17. 大陸所得是不是海外所得?要不要繳最低稅負?

依據兩岸條例,個人大陸地區所得已納入我國一般所得稅申報,不必重複再申報最低稅負。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Q18. 申報海外交易所得應檢付哪些文件?

申報海外所得時,應檢附收、付款紀錄、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所得額之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納稅義務人提供之各項文據或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證明為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但經稽徵機關核准提示英文版本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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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資料來源、相關法令或 Q&A,請參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網站

或請參考 財政部賦稅署全球資訊網/熱門主題專區-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The Income basic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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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智。英賢流。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核釋個人匯回海外資金應否補報、計算及補繳基本稅額之認定原則及檢附文件規定

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

台財稅字第10704681060號 令


一、核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個人)自中華民國境外、香港及澳門將資金匯回境內(以下簡稱匯回海外資金),其資金性質、應否補報、計算及補繳所得基本稅額之認定原則及相關證明文件:
(一)個人取得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以下簡稱海外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其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依同條例第13條規定於限額內扣抵之。
(二)個人匯回海外資金,得自行辨認該匯回資金之性質及提示相關證明文件(詳附件1參考表),供稽徵機關認定應否補報、計算及補繳所得基本稅額:
1、匯回海外資金之性質屬下列類型者,無須依本條例規定補報及補繳所得基本稅額:
(1)非屬海外所得之資金,包括海外投資本金或減資退還款項、借貸或償還債務款項、金融機構存款本金、財產交易本金及其他資金等。
(2)已依本條例規定課徵所得基本稅額之海外所得。
(3)未依本條例規定課徵所得基本稅額,但已逾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核課期間之海外所得。
2、匯回海外資金之性質屬前目規定以外之海外所得者,包括海外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退職所得及其他所得等,應依本條例規定補報、計算及補繳所得基本稅額(詳附件2流程圖)。
(三)個人匯回海外資金屬於海外所得部分,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以下簡稱查核要點)規定認定課稅年度及計算所得額:
1、認定課稅年度:
  海外所得應於給付日所屬年度,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所稱給付日所屬年度如下:
(1)投資收益:指實際分配日所屬年度。
(2)經營事業盈餘:指事業會計年度終了月份所屬年度。
(3)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退職所得及其他所得:指所得給付日所屬年度。
(4)財產交易所得:指財產處分日所屬年度。適用於股票交易所得者,指股票買賣交割日所屬年度;適用於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者,指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適用於不動產交易所得者,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
2、計算所得額:
  個人已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應核實計算其所得額;其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得依查核要點第16點規定計算其所得額。
(四)稽徵機關依前2款規定查核認定個人匯回海外資金應否補報、計算及補繳所得基本稅額時,就個人自行舉證及辨認匯回資金性質,應本諸職權核實認定並錄案列管,避免重複採認。
二、個人自大陸地區將資金匯回,涉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者,其應否補報、計算及補繳綜合所得稅之認定原則及檢附文件,比照前點第2款至第4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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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流程圖.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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