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法人股東董監事酬勞 按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2007.11.08 04:05 am


公司召開董監事會議後,若要發放董監事酬勞給法人股東,應按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繳稅款,不過扣繳憑單上的所得人應為該法人股東,而非代表公司出席的自然人代表。

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在已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的盈餘項下,給付董監事及員工的酬勞金,屬於工作報償,並非投資者所獲得的利益,應適用所得稅法第14 條第1項第3類第2款關於獎金、紅利的規定,必須按薪資所得扣繳稅款,所以公司發放的董監事酬勞,屬於董監事的薪資所得,應按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繳稅款。

比方說,A公司日前開董監事會議後,決議發放給出席的董監事酬勞金,其中甲先生為該公司法人董事B公司之代表人,B公司請其出席該會議,而B公司擬將應領取的董監事酬勞金轉發給代表人甲先生,指定A公司直接將該筆款項匯入甲先生的帳戶時,因為A公司支付給法人董事B公司的酬勞金屬薪資所得,應按非固定薪資給付額6%扣繳率辦理扣繳,只要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並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該項薪資所得人為B公司,由B公司申報非營業收入,扣繳義務人為A公司。

至於B公司再轉發酬勞給代表人甲先生,是因甲先生代為出席董監事會議及處理相關事宜等所支付的費用,亦屬薪資所得,同樣應按非固定薪資給付額6%扣繳率辦理扣繳,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並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此部分薪資所得人為甲先生,扣繳義務人為B公司。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信智。英賢流。 的頭像
信智。英賢流。

Ken醬 秘密手札

信智。英賢流。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