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 經濟日報

發佈日 2006/01/24


巫 鑫


新修正證券交易法規定,民國96年1月1日開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並得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其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另主管機關得要求公司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亦得命令設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其他重要規定如下:

一、已設置獨立董事、但未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者,下列應經董事會普通決議通過:1、依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2、依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3、涉及董事或監察人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4、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5、重大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6、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7、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8、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9、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重大事項。

二、已設置獨立董事、且已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者,下列事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普通決議通過;惟若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則應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1、依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2、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3、依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4、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5、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6、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7、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8、簽證會計師委任解任或報酬;9、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任免;10、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重大事項。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仍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普通決議通過。

違反上開規定者,處新台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應令其限期辦理,屆期仍不辦理者,得繼續限期令其辦理,並按次各處新台幣48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至辦理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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