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會計師事務所罰款 下限降至50萬

2007.11.06 04:35 am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5)日繼續審查會計師法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與會計師公會協商的結果,會計師事務所業務過失罰款金額的下限,從100萬元降低至50萬元。

根據行政院版修正條文,會計師事務所如果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導致其股東有業務疏失嚴重損及利害關係人或公眾利益,可處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重罰,上月財委會通過的版本,是將罰鍰下限訂在100萬元,不過立委與會計師公會協商後,昨日決定降為50萬元。

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理事長羅淑蕾表示,若依照財委會日前通過的修正條文,會計師可能只是在簽證時犯了小錯,但罰款至少100萬元,實在不符合比例原則,雖然公會認為罰鍰不應設定金額下限,但是因為立委的堅持嚴格把關,兩相折衷之下,最後出爐的版本是50萬元。

此外,未取得會計師資格,「親自或僱用執業會計師」執行財報簽證或營所稅簽證者,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不過若無會計師資格,卻以會計師或事務所名義招攬廣告、執行業務者,原本將直接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4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放寬為在一定緩衝期內,若經限期停止行為而不停止,或是停止後再違反,才會開罰。

而一直懸而未決的會計師法主管機關,也確定仍為行政院金管會。根據商業司的統計,全國有60多萬家公司行號,其中1,800家為上市櫃公司,資本總額就占全國75%以上,因此上市櫃公司的財報健全與否茲事體大,最後決定仍由主管上市櫃公司的金管會擔任會計師法的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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