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會計研究月刊261期/馬秀如‧侯宜廷/受查者舞弊與審計失敗-力霸案之省思)
企業失敗Vs.審計失敗 有端倪!
力霸案王氏家族並未殺人劫財,但舞弊嚴重到檢察官怒斥的地步,
其批判、嚴厲之程度,司法史罕見!
各涉案人中飽私囊的舞弊犯罪手法,會計師理應身負守門人的角色,
如何未加善盡應有的注意而導致審計失敗?
舞弊之手法
所謂舞弊(fraud),係指受查者的內部人故意使用詐術來騙人之行為。所謂詐術,就是騙人的方法;行為人使用詐術,表示其有騙人的意圖;至於騙人的目的,則在獲取不當或非法的利益。該行為人必為企業的內部人,而其職位,可高可低,包括管理階層、治理單位或基層員工;其人數不拘,可以是一人獨自犯案,或與他人合謀;至於與之合謀的他人,則可以是受查者的員工,或是外部人。舞弊的結果,常造成報表不實;至於舞弊的型態,大可分為財務報導舞弊與挪用資產二類。
舞弊可發生在整個會計過程中的任何一個時點,不論是資料之取得與處理:辨認、衡量、記錄、分類、表達或揭露;不論工作是進行會計估計、選用會計原則,或者決定附註究要表達那些事項、使用那些文字,無一不可舞弊。力霸一案王氏家族所採用的舞弊手法,其中包括關係人交易、長期投資等帳項之衡量。
王氏家族成員一方面想挪用公司資源供自己使用,另一方面,又怕挪用資產一事被揭發,即編製不實報表加以隱匿,致財務報導不實。進行不實報表之舞弊,可藉外部工具之助,亦可獨立進行。小公司即工具(vehicle)。在有小公司相助時,財務報導不實,可能進行假進貨;在獨立進行時,即與避免計提逾放損失、投資損失等非現金費用有關。
關係人交易之揭露
會計上的充分揭露原則,在貫徹軟性立法,表達管理階層敢作敢當之氣派。其典型釋例,就是關係人交易之揭露。會計準則從不禁止公司與其關係人進行交易,也不去規定:凡與關係人交易時,須有必要、條件須公平、價格須合理,也不去禁止凡無必要、條件不公平、價格不合理之關係人交易,就不得進行,只藉財務會計準則第六號公報「關係人交易之揭露」而簡單規範:凡企業與其關係人進行交易,就須揭露。至於交易有無必要、條件與價格是否公平,由?#92;表人自己去判斷。
該公報在決定誰是須納入揭露範圍的關係人時,係採實質關係人的觀念:凡負責人自己、找來的人頭、負責人所成立真實存在之小公司、並不真實營運的人頭公司,都可包括在內。一個人、一家公司是否為實質關係人之判斷,得由交易之價格、必要性,以及其他交易條件來倒推。
關係人交易之揭露須充分,若有遺漏,如為故意,是舞弊;如為過失,則屬錯誤。不論舞弊或錯誤,只要夠重大,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六號「關係人交易之查核」第十一條規定,會計師不得出具無保留意見。
力霸集團內的小公司,至少有六十八家,該等公司之地址、員工與業務,均顯示其非獨立運作之公司,而為王氏家族所掌控,單、郝二簽證會計師及查帳小組其他成員均知悉甚詳,而且單會計師自己甚至還簽證多家小公司。於是,當力霸報表附註遺漏某一關係人及其交易,而會計師未要求力霸更正時,已屬不當;若會計師還刪除原已納入附註之關係人,則更為不該,恐難逃明知故意舞弊之合謀。在力霸案,檢察官即發現會計師的行為屬後者。
查核證據
會計師有搜集充分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作為其出具意見基礎之責任。會計師的查核證據是兩面刃,可證明會計師已盡專業注意,無審計失敗,也可證明會計師未盡專業注意,有審計失敗。
在力霸案中,簽證之單會計師不但缺乏獨立性,只知配合公司負責人之要求,而且事前搜集的證據不足,對受查者業務之了解不夠,未興起專業懷疑(professional skepticism)之心,事後還會銷毀已搜集到的資料。
蔣勳寫了一首「門」的詩,曰:「開或者關,都可以;有時候是阻擋,有時候是歡迎;進或者出,都可以。它真正的意思,只是通過」。會計師的身分,是守門員,不是專門只會開門的人,不應如百貨公司的電梯小姐一般,等電梯門一開,看見顧客,就哈腰一律表示歡迎他進門來,而從不阻擋。
連詩人蔣勳都指出,門也有「關」與「阻擋」的時候。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因此原則上不可以禁止任何一個人以查帳為業,是憲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才容?#92;禁止一般人民也去執行會計師業務,與會計師競業。該條憲法規定:為維持社會秩序與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才得以法律加以限制。會計師法就是在這種前提下制訂出來的。因此,會計師如不以增進公共利益為念,只想到保障自己的權益,即違背憲法的精神。會計師若置這個行業的專業責任於不顧,將引發司法人員的反制,使自己暴露於無力承受之高風險之中,就像力霸案中的會計師一般,令旁觀者看著被關在牢門之內的會計師掩面嘆息不已。
企業失敗Vs.審計失敗 有端倪!
力霸案王氏家族並未殺人劫財,但舞弊嚴重到檢察官怒斥的地步,
其批判、嚴厲之程度,司法史罕見!
各涉案人中飽私囊的舞弊犯罪手法,會計師理應身負守門人的角色,
如何未加善盡應有的注意而導致審計失敗?
舞弊之手法
所謂舞弊(fraud),係指受查者的內部人故意使用詐術來騙人之行為。所謂詐術,就是騙人的方法;行為人使用詐術,表示其有騙人的意圖;至於騙人的目的,則在獲取不當或非法的利益。該行為人必為企業的內部人,而其職位,可高可低,包括管理階層、治理單位或基層員工;其人數不拘,可以是一人獨自犯案,或與他人合謀;至於與之合謀的他人,則可以是受查者的員工,或是外部人。舞弊的結果,常造成報表不實;至於舞弊的型態,大可分為財務報導舞弊與挪用資產二類。
舞弊可發生在整個會計過程中的任何一個時點,不論是資料之取得與處理:辨認、衡量、記錄、分類、表達或揭露;不論工作是進行會計估計、選用會計原則,或者決定附註究要表達那些事項、使用那些文字,無一不可舞弊。力霸一案王氏家族所採用的舞弊手法,其中包括關係人交易、長期投資等帳項之衡量。
王氏家族成員一方面想挪用公司資源供自己使用,另一方面,又怕挪用資產一事被揭發,即編製不實報表加以隱匿,致財務報導不實。進行不實報表之舞弊,可藉外部工具之助,亦可獨立進行。小公司即工具(vehicle)。在有小公司相助時,財務報導不實,可能進行假進貨;在獨立進行時,即與避免計提逾放損失、投資損失等非現金費用有關。
關係人交易之揭露
會計上的充分揭露原則,在貫徹軟性立法,表達管理階層敢作敢當之氣派。其典型釋例,就是關係人交易之揭露。會計準則從不禁止公司與其關係人進行交易,也不去規定:凡與關係人交易時,須有必要、條件須公平、價格須合理,也不去禁止凡無必要、條件不公平、價格不合理之關係人交易,就不得進行,只藉財務會計準則第六號公報「關係人交易之揭露」而簡單規範:凡企業與其關係人進行交易,就須揭露。至於交易有無必要、條件與價格是否公平,由?#92;表人自己去判斷。
該公報在決定誰是須納入揭露範圍的關係人時,係採實質關係人的觀念:凡負責人自己、找來的人頭、負責人所成立真實存在之小公司、並不真實營運的人頭公司,都可包括在內。一個人、一家公司是否為實質關係人之判斷,得由交易之價格、必要性,以及其他交易條件來倒推。
關係人交易之揭露須充分,若有遺漏,如為故意,是舞弊;如為過失,則屬錯誤。不論舞弊或錯誤,只要夠重大,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六號「關係人交易之查核」第十一條規定,會計師不得出具無保留意見。
力霸集團內的小公司,至少有六十八家,該等公司之地址、員工與業務,均顯示其非獨立運作之公司,而為王氏家族所掌控,單、郝二簽證會計師及查帳小組其他成員均知悉甚詳,而且單會計師自己甚至還簽證多家小公司。於是,當力霸報表附註遺漏某一關係人及其交易,而會計師未要求力霸更正時,已屬不當;若會計師還刪除原已納入附註之關係人,則更為不該,恐難逃明知故意舞弊之合謀。在力霸案,檢察官即發現會計師的行為屬後者。
查核證據
會計師有搜集充分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作為其出具意見基礎之責任。會計師的查核證據是兩面刃,可證明會計師已盡專業注意,無審計失敗,也可證明會計師未盡專業注意,有審計失敗。
在力霸案中,簽證之單會計師不但缺乏獨立性,只知配合公司負責人之要求,而且事前搜集的證據不足,對受查者業務之了解不夠,未興起專業懷疑(professional skepticism)之心,事後還會銷毀已搜集到的資料。
蔣勳寫了一首「門」的詩,曰:「開或者關,都可以;有時候是阻擋,有時候是歡迎;進或者出,都可以。它真正的意思,只是通過」。會計師的身分,是守門員,不是專門只會開門的人,不應如百貨公司的電梯小姐一般,等電梯門一開,看見顧客,就哈腰一律表示歡迎他進門來,而從不阻擋。
連詩人蔣勳都指出,門也有「關」與「阻擋」的時候。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因此原則上不可以禁止任何一個人以查帳為業,是憲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才容?#92;禁止一般人民也去執行會計師業務,與會計師競業。該條憲法規定:為維持社會秩序與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才得以法律加以限制。會計師法就是在這種前提下制訂出來的。因此,會計師如不以增進公共利益為念,只想到保障自己的權益,即違背憲法的精神。會計師若置這個行業的專業責任於不顧,將引發司法人員的反制,使自己暴露於無力承受之高風險之中,就像力霸案中的會計師一般,令旁觀者看著被關在牢門之內的會計師掩面嘆息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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