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外設據點 什麼營運模式比較好?

我國愈來愈多企業進軍與擴展至世界各國市場,並以成為真正跨國公司集團做為往後數年內的首要目標。因此,企業功能不再只是加工性質,而必須兼具研發、製造、行銷、服務各種功能。許多消費水準高與潛能大之市場,經常為服務導向而非價格競爭導向,換言之,產品品質好、售後服務佳,縱使價格較高,消費者仍願意付出較高代價購買。而且,許多零售商網絡相當重視長期合作關係,新的產品供應商很難利用削價競爭取得代銷管道,因此,台灣廠商在開拓世界各國市場時,必須重視長期的市場策略,並懂得如何選擇適當的營運與配銷模式,才能夠為公司創造長期穩定的鉅額營收。

「移轉訂價」早期是經濟學與管理會計所發展出之公司績效管理方法,不應只被視為是國家財政機關為增加稅收而執行之「租稅工具」,而應被視為是協助公司制定市場定位策略與提昇交易架構成本效率之「設計利器」,公司應積極面對並使用,而不應消極地忽略、逃避此議題。我國廠商在世界各國布局時,常只考慮「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分支機構?辦事處?」等法律形式問題,卻忽略針對市場發展的各個階段,必須利用不同的營運模式來發展市場策略,而每一種營運模式背後,都適用不同的移轉訂價方法,不同移轉訂價方法之選用,又同時影響公司所得稅與關稅之負擔。

以下將針對公司制定市場發展策略時,應考慮之營運模式及移轉訂價方式做分析,並提出所得稅與關稅的影響與規劃建議方向。

營運模式與移轉訂價方法之選擇
以下為公司在拓展國際市場時可選擇的營運模式,各營運模式適用有不同的移轉訂價方法,選擇適當模式以訂定正確的移轉訂價,將能夠有助於市場的拓展:

1. 管理中心模式(Management Center Models):
(1) 營運總部(Headquarter);
(2) 財務融資中心(Financial Center);
(3) 智慧財產中心(Intellectual Property “IP” Center);
(4) 研發中心(R&D Center);
(5) 客服中心與維修中心(Call Center and Repairing Center)。

2. 行銷配售模式(Marketing and Sales Models):
(1) 全功能配銷商(Full-Fledged Distributor);
(2) 限制風險型配銷商(Limited Risk Distributor);
(3) 佣金型轉銷商(Commissionaire);
(4) 佣金代理商(Commission Agent:sales agent);
(5) 配銷中心與發貨倉(Distribution Center and Hub)。

3. 採購製造模式(Purchase & Manufacturing Models):
(1) 全功能製造商(Full-Fledged Manufacturer);
(2) 進料加工商(Contract Manufacturer);
(3) 來料加工商(Toll Manufacturer);
(4) 採購中心與發貨倉(Procurement Center and Hub)。

公司開始建立海外據點時,應優先考慮營運模式之選擇,而非子公司或分支機構等法律型態之選擇。例如,初期可先行設立服務中心,以行銷與售後服務為主要功能,該據點向台灣總公司收取成本加價之服務費,以維持當地營運所需費用;待市場逐漸成熟後,再將功能轉為佣金代理商型態,向總公司收取銷售佣金;當客戶群穩定,且當地人員能獨立自主掌控發單與存貨時,即可將功能轉為配銷商模式,擁有接單與轉單的功能。此種視市場發展成熟程度轉變營運模式的策略,可以降低投資成本與風險。

公司在做功能性分析時,可同時鑑定各據點之營運模式是否適合經營管理所需。例如,許多國家的據點多為全功能性配銷商,依據移轉訂價原則,必須分配較高之利潤,若該國所得稅率偏高,則為不利之因素,若將適合中央統籌的功能集中在特定國家,則得以同時降低管理與租稅成本。例如,適合中央統籌之功能為管理中心型態之行政支援服務與物流配銷服務,擔任此中央統籌的據點可稱之為分享服務中心(Shared Service Center)、或配銷中心(Distribution Center),這些支援性服務可以成本加價方式來設算其移轉訂價,並向銷售、採購或製造據點適度收取服務費、利息、權利金等。而其它銷售據點則依據市場所需,分別降低功能為銷售代理商(Sales Agent)選擇佣金比率(Commission Ratio)設算移轉訂價,或行銷代理商模式(Marketing Agent)選擇成本加價比率(Cost-Plus Ratio)或倍利比率(Berry Ratio)設算移轉訂價,因此當地國管理與稅負成本可相對降低。

行銷配售據點在做功能性定位時,尚需考慮該國在關稅稽徵與關務效率上是否有利,進口增值稅是否有遞延系統得以降低公司資金成本,以及該國增值稅對於發單法律規定與對ERP系統影響等因素,才能將各據「點」以交易架構之「線」連結在一起,而獲得整「面」的跨國市場。此外,還應善用「自由貿易港區」、「保稅發貨倉」與「非保稅發貨倉」之型態,盡可能將貨物直接由總公司賣給客戶,海外據點只擔任「代理商」的角色,可大幅降低關係人交易數量,減少移轉訂價法令之衝擊。不過,發貨倉與代理商模式之設計必須特別小心該國對「常設機構」之定義,一旦國外公司在該國被認定有「常設機構」,將造成額外所得稅之風險與負擔。

(擷取自會計研究月刊256期/林宜賢/全球營運模式定位與移轉定價政策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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