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十五年度大學基礎數學與統計學基本學力測驗 |
95年度大學基礎數學與統計學基本學力測驗 「大學基礎數學與統計學基本學力測驗計畫」在教育部科學教育指導委員會科學教育發展計畫下,委由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科學教育中心辦理,有部分大學系(所)已將此測驗成績列入其研究所招生審查資料之一。本計畫從九十一年度起以GRE測驗型態開放給各大專院校在學或畢業生參與,測驗科目包括微積分、線性代數及統計學,測驗目的在提供考生自我檢測基本學力程度及其未來升學或就業的成績證明,期能對提昇我國高等教育之數學與統計學素養有所助益。 本年度訂於5月27日(星期六)上午舉行統計學測驗,下午舉行微積分及線性代數測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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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度報名簡章下載(Word 格式) | 95年度大學基礎數學與統計學基本學力報名簡章 | | | | 壹、目標:經由測驗,提供考生自我檢測大學基礎數學與統計學的基本學力程度及其未來升學或就業的成績證明。 | | 貳、測驗日期:民國95年5月27日(星期六)。 | 時間 | 10:20~12:00 | 12:00~13:20 | 13:20 ~ 15:00 | 15:00 ~15:20 | 15:20 ~ 17:00 | | 科目 | 統計學 | 休息 | 微積分 | 休息 | 線性代數 | | | 參、測驗地點: | | 北區-臺灣師範大學分部(台北市汀州路四段八十八號) 中區-逢甲大學(台中市西屯區文華路一OO號) 南區-高雄師範大學和平校區(高雄市和平一路一一六號) | | | 肆、測驗科目及命題範圍: | 一、 | 統 計 學: | 命題著重於基本應用與概念;範圍包括資料描述、機率、 抽樣分配理論、估計、假設檢定、變異數分析及迴歸分析。 | 二、 | 線性代數: | 向量空間與線性變換;矩陣與行列式;線性方程組;內積空間;特徵值與特徵向量;相似矩陣與對角化;二次型。 | 三、 | 微 積 分: | 極限與連續;單變數函數的微分與積分;無窮級數;多變數函數的微分;多重積分。 | 伍、命題及計分方式: | 統計學:單一選擇題40題,每題2.5分;不倒扣。 微積分:單一選擇題32題,每題3.125分;不倒扣。 線性代數:單一選擇題25題,每題4分;不倒扣。 | | 陸、報考資格:全國各大專院校學生(含畢業生)。 | | 柒、報考方式:可報考一至三科。 | | 捌、報名日期及方式: 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民國94年4月27(星期四)止。 ※ 報名表請以正楷書寫,附二吋照片二張於報名截止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至 116 台北市汀州路四段八十八號 台師大分部科教中心四樓404室 收。 | | 玖、報名費:每科報名費新台幣 400 元。 | | | 報名費請劃撥至 劃撥帳號:19384691。戶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科學教育中心 ※請於劃撥單背面註明報考人姓名及報考科目。(可團體劃撥,務請註明清楚所有報考人姓名及報考科目,不需寄送劃撥收據) | | 拾、准考證寄發: | | | 准考證預定於5月17日前以掛號方式寄發,若於5月24日尚未收到,請電洽本中 心。 | | 拾壹、成績單寄發:本年度各科測驗之成績單,預定於6月21日以前由本中心寄發各考生。 | | 拾貳、獎勵辦法: | | | 由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科學教育中心頒發獎狀表揚各科表現傑出考生,並於本中心網站公布成績優異考生名單。 | | 拾參、成績證明申請辦法: | | 一、 | 考生可向科學教育中心申請近五年內成績證明。 | | 二、 | 每張成績證明僅記載單一年度之單一科目成績。 | 拾肆、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 | 一、 | 應考時,請攜帶本准考證及學生證(或身分證)備查。 | | 二、 | 考生須於規定考試時間,憑准考證入場,未到考試時間,不得先行入場;遲到逾三十分鐘者,不准入場;考試開始後,四十分鐘內不得出場,違者該科試卷不予計分。 | | 三、 | 考生應按照編定座位號碼入座,違者該科試卷不予計分。 | | 四、 | 考生應將准考證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查驗。 | | 五、 | 考生入座後,應即檢查您的桌上是否有試題卷及答案卡。 | | 六、 | 答案卡、考桌及准考證三者之編號須完全相同,如有不符,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查明處理。 | | 七、 | 考生除應用文具外,不得攜帶其他妨害考試公平性之物品,如電子計算器(考統計學可攜帶電子計算器)、簿籍及紙張等入座,違者該科不予計分,。呼叫器及行動電話必須關機。 | | 八、 | 各科答案均須劃在答案卡上,寫於試卷上者,不予計分。 | | 九、 | 答案卡可用2B鉛筆或藍、黑色原子筆劃記,不可使用立可白塗改,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 | 十、 | 請自行利用試題卷空白處或背面作計算。 | | 十一、 | 考生除因考試題目印刷不清得舉手發問外,其他概不得發問。 | | 十二、 | 考生不得交談、偷看,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 | 十三、 | 考生不得有抄襲、傳遞、夾帶、頂替或其他嚴重舞弊情事,違者勒令退出試場,並取銷考試資格。 | | 十四、 | 考生不得在試場內吸煙,或擾亂試場秩序影響他人作答,違者初次予以勸告,不聽勸告者,即請其出場,該科不予計分;拒不出場者,取銷其考試資格。 | | 十五、 | 考試時間終了鈴響完畢時,考生應即停止作答,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十分至零分為止,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該科不予計分。 | | 十六、 | 試題卷不得攜出試場,試題卷必須與答案卡一併繳回,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 | 十七、 | 考生交卷後,應遵照監試人員指示離開試場,並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高聲喧嘩經勸止不聽或宣讀答案者,該科不予計分。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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